【通用名稱】DNA/RNA病毒提取試劑(磁珠法)預分裝
【英文名稱】RNA&DNA Extraction Kit
【包裝規(guī)格】16T/板×6板 ;96T/盒(預封裝)
【預期用途】本試劑盒從血清、血漿、唾液、拭子等樣本中提取、分離RNA&DNA,其產(chǎn)物用于后續(xù)的PCR擴增檢測。
【實驗原理】本試劑盒采用具有分離作用的磁珠和獨特的緩沖液系統(tǒng),在特定的鹽離子濃度和pH值條件下,磁珠吸附RNA&DNA,當條件改變時,磁珠釋放RNA&DNA,達到快速分離純化RNA&DNA的目的。
【主要組成成分】
組件名稱 | 組件規(guī)格 | 組件數(shù)量 |
96孔板預封裝核酸提取試劑 | 16次 | 6 |
蛋白酶K | 4.2ml/支 | 1 |
【儲存條件及有效期】
【適用儀器】核酸提取儀
【樣品要求】
1. 唾液樣本,10000rpm離心1min,轉(zhuǎn)移上清進行DNA&RNA提取。
2. 血清、血漿、漱口液、胸水、腹水、腦脊液、尿液標本可以直接進行DNA&RNA抽提。
3. 鼻腔和口腔拭子在PBS或TE溶液中來回攪拌渦旋2~3min,收集上清進行DNA&RNA提取。
【使用方法】
1. 預封裝深孔板準備及加樣
1.1從試劑盒中取出真空包裝的預封裝試劑板,顛倒混勻數(shù)次使磁珠重懸,去掉真空包裝。輕甩96孔板,使試劑和磁珠均集中到96孔板中(也可以使用96孔板離心機,500rpm/min短暫離心),使用前小心撕去鋁箔封口膜,避免96孔板震動,防止液體濺出。
1.2 在96孔板的第(1、2)、(7、8)列中各加入200μl樣本,補加20μl蛋白酶K。其中1、2為一個樣品共400μl,7、8 為一個樣品共400μl,雙孔裂解結(jié)合。
2. 核酸提取儀運動參數(shù)設置
2.1 打開儀器后,按照下表設置提取步驟,名稱保存為Double_RNA_DNA_Virus:
2.2 打開核酸提取儀上的操作程序按鈕,找到程序<Double_RNA_DNA_Virus>,運行程序。
2.3 自動化程序結(jié)束后,將第6、12列的洗脫液轉(zhuǎn)移至干凈的無核酸酶的離心管中。
【檢驗方法的局限性】
本試劑盒適用于提取血清、血漿、全血、菌液、拭子類樣本,組織類樣本不適用于本試劑盒;標準情況下,純化的RNA其OD260/280比值在1.9和2.1之間。但是,當RNA濃度低于20 ng/μL時,偶爾發(fā)現(xiàn)該比值會偏離預期。
【檢驗結(jié)果的判定】
DNA純度:OD260/OD280≈1.7~2.0 (>2.0,表明有RNA污染;<1.7,表明有蛋白質(zhì)、酚等污染)。
【產(chǎn)品性能指標】
1. 本產(chǎn)品批內(nèi)、批間差異<5%。
2. 利用儀器提取時,可同時提取1-32個樣本,結(jié)果穩(wěn)定且重復性好。
【注意事項】
請務必在使用該試劑盒之前閱讀此注意事項。
a) 本試劑盒提取靶標為病毒DNA/RNA,操作過程要特別注意防止RNase對RNA的降解,所有使用的器皿、加樣器等均應為專用,離心管、槍頭等一次性耗材需進行高壓滅菌。操作人員應戴無粉手套、口罩等。
b) 本試劑盒內(nèi)-20℃保存的試劑,需充分融化后進行短暫離心,使管壁及管蓋上液體離心至管底。
c) 使用前請詳細閱讀使用說明,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操作,臨床樣本等需在超凈臺或生物安全柜中進行。
d) 試劑盒內(nèi)的Proteinase K應避免反復凍融。
e) 配合PF32A磁珠核酸提取儀使用前,需對核酸提取儀進行紫外消毒。實驗完畢后,用75%乙醇擦拭提取儀內(nèi)部并進行紫外消毒15分鐘。
f) 洗脫一步可能會存在磁珠殘留,吸取樣品進行后續(xù)操作時應盡量避免吸入磁珠。
g) 不同批號的試劑若無特殊說明,請勿混合使用,并保證在有效期內(nèi)使用該試劑盒。
h) 妥善處置所有樣本及試劑材料,徹底清洗并消毒所有操作臺面。
【參考文獻】
1、Boom, R., C.J.A. Sol, M.M.M. Salimans, C.L. Jansen, P.M.E.W. Dillen, and J. van der Noordaa. 1990. Rapid and simple method for purification of nucleic acids. J. Clin. Microbiol. 28:495–503.
2、Chomczynski, P. and N. Sacchi. 1987. Single-step method of RNA isolation by acid guanidinium thiocyanatephenol-chloroform extraction.Anal.Biochem. 162:156-159.